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车位、休憩设施等公共资源,不得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私划泊车位,并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