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车位、休憩设施等公共资源,不得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私划泊车位,并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