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旅游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偷逃门票和组织、协助偷逃门票;(二)冒充景区工作人员、导游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欺骗游客消费;(三)追逐、围堵、拦截游客驾驶的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四)欺骗、诱导、胁迫游客施行求签、祈福、开运、参拜等活动;(五)纠缠游客递塞佩饰、挂饰、符牌、雕塑、佛珠、绶带、符箓等物品。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