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摄影摄像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地点进行。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