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摄影摄像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地点进行。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