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和文物保护等管理制度,划定重点保护区域,明确责任人,设置保护标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点灯、烧纸、焚香等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管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