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