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