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