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医药企业、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相关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的检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稽查审核,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医保协议行为的,按照医保协议予以处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