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章 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第五十八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相关的登记、申报、支付结算等档案和凭证。用人单位有权查询单位缴费记录,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权益记录,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等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