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章 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