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五章 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第五十五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提供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基金拨付等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做好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