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