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