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模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