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二节 大病医疗保险第二十一条有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模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