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市、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事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