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政府基金,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河道水系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