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