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界桩,或者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的,由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