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