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约谈相关负责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