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