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完善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通过补助资助、提供展示平台或者场地等方式,支持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和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产品宣传,建立产品销售渠道和展示平台,扩大体验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