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将具有大运河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