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应用大运河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培育大运河主题旅游精品线路,建设生态骑行车道和人行步道等休闲慢行绿道系统,完善水陆公共交通体系。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传统文化精品剧目、老字号、民俗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融入大运河文化旅游项目,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特色品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