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大运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重点领域文化产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大运河沿线老旧厂房、仓库等工业遗产发展文化产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大运河文化和体育休闲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水上运动项目产业,支持举办大运河健步走、龙舟赛等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