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大运河沿线岸线功能分区和国土空间主导功能差异,加强空间形态、城乡风貌的引导和管控,保护城河共生、镇河共生的传统格局和独特历史风貌,优化城市天际线,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