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规范和要求,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巡查督办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情况,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