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界桩,或者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标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