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和界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