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实行预先保护制度。
对市民提出或者在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中发现,并经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六十日的预先保护期限。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