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组织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组织开展端午习俗、轧神仙庙会等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相关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