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和档案制度。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等,并动态调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