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划定、批准的为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