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大运河沿线其他城市的信息互通、经验共享、合作共建,共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