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