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制定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