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所提供的公共学习资源。

市民有权按照各类教育机构、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安排,参加终身学习活动,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