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第二章 学习权利第九条有效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所提供的公共学习资源。市民有权按照各类教育机构、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安排,参加终身学习活动,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料。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