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终身学习方面的帮助。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优抚对象家庭人员等群体的终身学习权益,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