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鼓励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制度。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可以通过与院校联合办学、委托培训等方式,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鼓励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终身学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