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开展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团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