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