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设立相应的图书馆、阅览室或者图书报刊架等,提供多种学习载体,开展经常性学习活动。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