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家庭应当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乐学善学的家庭学习氛围,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学习示范和引导,开展家庭学习、亲子学习等活动。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学习需求,支持老年人终身学习,并为其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