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六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组织读书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