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