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