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