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