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