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犬只。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