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注册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